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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指控,邱奕勝民國94年擔任桃園縣議會副議長時,為慶祝曹女訂婚,讓曹女選購LV包向議會不實請款,又自93至95年間,授意曹女以餽贈、慰問等名目,利用私人發票詐領副議長辦公室經費,全案犯罪所得新台幣72萬餘元。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邱奕勝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曹姓女助理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仍認定邱奕勝有罪,判刑9年並褫奪公權4年,曹姓女助理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
高院更一審時,邱奕勝辯稱從未同意曹姓女助理以私人發票詐領公費,經合議庭調查曹女說詞,發現供述前後不一且有多處瑕疵,且無其他補強證據證明邱奕勝犯罪,認定邱並非曹女共犯,改判無罪。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逐一剖析訴訟資料,認定曹女犯罪,另以缺乏積極事證擔保曹女指證真確性為由,判決邱奕勝無罪,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檢察官上訴無理由,今天予以駁回,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08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