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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洛遊戲公司徐姓負責人則說,智冠公司非「武林群俠傳」的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他在民國80至94年間為智冠公司員工,為「武林群俠傳」開發團隊成員;他離開智冠公司後,開設河洛遊戲公司,於103年主導開發「俠客風雲傳」,並沒有侵權。
法院調查後認為,智冠公司擁有「武林群俠傳」的著作權,河洛公司的「俠客風雲傳」的角色造型或性格、事件劇情、場景、人物對話內容、武功招式、甚至武器等都極為相似「武林群俠傳」。
法院考量河洛公司的「俠客風雲傳」獲利4859萬餘元及雙方經銷約定的利益分配,今天判河洛、徐姓負責人須賠償智冠2400萬元,須登報刊出判決主文等內容一天,且不得公開傳輸「俠客風雲傳」遊戲。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