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縱火險害家人 男子判2年定讞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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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5日電)嘉義縣江姓男子因不滿母親不讓他出門找女友,民國105年5月間竟在家中縱火,所幸及時撲滅火勢,未波及母親等6名家人。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判江男2年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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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江姓男子有毒品等多項前科,身上背負多件刑事案件,目前仍在審理中。他與母親、妹妹、弟弟妻兒一家4口共7人住在嘉義縣中埔鄉的三合院內。

判決指出,江男長期有經濟、工作壓力,105年5月26日半夜3時許醒來後,想騎機車外出找女友,但江母不許他外出,雙方發生口角,江男一時情緒失序,跑到房間用打火機在木地板上點燃報紙,並將雜誌、紙張撕碎後堆疊於燃燒的報紙上。

江母聞到焦味,發現江男房間內竄出濃煙入內查看,並提水澆熄火勢,隨後通報警方及消防隊到場。當時包括江男、江母及弟弟一家人都在家。

江男在審理時表示,他當天有吃安眠藥,昏昏沈沈,不知道怎麼點火的,而且他是要燒自己,並沒打算燒房子。但法官未採信,一、二審判有期徒刑4年半。

更一審時,江母為兒子向法官求情,且法官考量江男動機及未造成嚴重損害,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判刑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0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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