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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得知姪子考取警察資格,翁男擔心私藏槍械會影響姪子前途,於107年1月攜帶槍械到屏東警分局新鐘派出所自首犯罪。屏東地檢署偵結,認為翁男有毒品前科,5年內再犯為累犯,足證缺乏守法觀念,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
屏東地方法院107年11月審結,認為翁男自首且動機良善,宣告免刑;檢方不服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法官審理,認為翁男雖為累犯,但前案與本案無關,也無具體事證認定他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情事,不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另二審審酌他是因姪子考取警察資格,為免自身私藏槍械產生不利影響前往派出所自首,動機尚稱良善,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孫承武)108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