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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偵辦期間對鈕承澤限制出境、出海,案件移審後,台北地院法官仍維持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表示,考量鈕承澤所涉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且被告資力雄厚,也有國外工作計畫,具備在國外長期居住、生活能力,衡量本案審理的公益及侵害被告權利的私益,所以對被告做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鈕承澤不服遭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提起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
高院審酌,原審裁定合法,鈕承澤先前雖遵期到庭應訊,但與他出境後是否滯留國外不歸,並無必然關係,且他自承在國外有定期靈修,每次出國大約1至4週等語,足認有資力長期停留國外。
高院指出,鈕承澤主張限制出境將造成他與紅豆製作公司無法接洽業務、出國取景等情形,卻沒有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認,因此駁回抗告,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08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