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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年7月到106年1月5日,謝女再發現婦人口腔中的潰瘍,也只是建議婦人暫時不要配戴活動假牙,直到1月12日,廖婦向謝女表示舌頭更痛,謝女調整假牙後才將廖婦轉診到大醫院,廖婦向醫院醫師主訴舌部潰瘍疼痛超過1年,體重減輕約20公斤,經切片檢查為「舌部鱗狀上皮細胞癌」,確診為舌癌第4期。
檢察官認為,依病歷記載,廖婦左側舌頭下緣部位潰瘍開始於裝置假牙,最終發生舌部惡性腫瘤,謝女裝置假牙相關的醫療行為雖然不是導致舌癌開始的原因,但是對於潰瘍的處置時間超過半年,有違一般醫療常規而有過失,以致廖婦有第4期舌癌,因此依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編輯:陳俊碩)10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