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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有 2.4 萬元的列舉扣除,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
過去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也就是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才能列舉扣除,但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且個人是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部分民眾則是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
中區國稅局表示,健保費為專屬個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規定,因此自今年起,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舉例來說,先生的健保是以妻子配偶(即被保險人)的眷屬身分投保,但先生是由兒子列報為扶養親屬,因此儘管先生的健保係依附於太太,但先生健保費仍可由兒子在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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