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假消息 刑期加一半

行政院長蘇貞昌11日卻大動作召集八大公股銀行董事長及總經理進行精神喊話,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證實。(圖/記者林人芳攝,2019,04,11)
行政院長蘇貞昌11日卻大動作召集八大公股銀行董事長及總經理進行精神喊話,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證實。(圖/記者林人芳攝,2019,04,11)

記者張志康 / 綜合報導

為進一步防堵網路假消息散布、影響民生,今(18)日行政院會通過包含《中華民國刑法》第251條、第313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修正草案及《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相關散布不實訊息的刑責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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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遏止假訊息對國家社會與公共利益造成的負面影響,行政院就法制面通盤檢討,先前已提出第一波修正法案送立法院審議中,本次再提出三項法案修正,除修正現行有關散布不實訊息罪的構成要件及罰則外,增訂以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訊息的加重處罰;另增訂應揭露公民投票廣告之刊播者、出資者等資訊及其違反的罰則,避免不實廣告破壞公投的公正性。

其中,刑法的修法,主要是針對去年曾發生的「衛生紙之亂」而來,若企圖影響刑法公告之生活必須品價格,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廣播電視、電子 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其次,針對《陸海空軍刑法》的修法,則是增列捏造關於軍事上不實訊息及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至於《公民投票法》的修法草案,則是因應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從事公民投票宣傳活動之失序現象,就公民投票廣告之相關內容予以規範,明定媒體在接受刊播公民投票廣告時,應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查證刊播之廣告,是否屬於外國、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之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等義務。其次則是禁止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及外國等境外資金資助台灣的公投案宣傳廣告,也不得委託刊播台灣的公投宣傳廣告。另外,也要求媒體需要留存刊播之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之觀眾及條件、切結書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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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