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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刑法的修法,主要是針對去年曾發生的「衛生紙之亂」而來,若企圖影響刑法公告之生活必須品價格,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廣播電視、電子 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其次,針對《陸海空軍刑法》的修法,則是增列捏造關於軍事上不實訊息及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至於《公民投票法》的修法草案,則是因應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從事公民投票宣傳活動之失序現象,就公民投票廣告之相關內容予以規範,明定媒體在接受刊播公民投票廣告時,應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查證刊播之廣告,是否屬於外國、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之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等義務。其次則是禁止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及外國等境外資金資助台灣的公投案宣傳廣告,也不得委託刊播台灣的公投宣傳廣告。另外,也要求媒體需要留存刊播之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之觀眾及條件、切結書等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