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被告明知嘉義市西區區公所或西區戶政事務所均無工友出缺,竟於民國105年5月間,在服務處向黃婦佯稱與當時嘉義市政府市長室秘書熟識,可安排洪女謀得西區區公所或西區戶政事務所工友一職,但需支付30萬元作為公關費用。
後來,黃婦陸續支付20萬元後,因被告遲未依承諾安排人事職缺,且被告又持續索取尚未交付的10萬元,令被害人起疑,經輾轉向市府祕書求證後,才知受騙。
嘉義地方法院合議庭審酌被告擔任里長職務,卻罔顧人民託付,未能奉公守法,為民服務,反而佯稱且刻意營造有為民眾謀得公職機會的能力,而犯詐欺取財罪,依犯罪性質,已不適任公職。除了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外,認為有褫奪公權必要,依法宣告褫奪公權3年。(編輯:黃世雅)10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