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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指出,維娜斯所製刊的關鍵字廣告呈現的內容,會讓搜尋瑪麗蓮的消費者誤入維娜斯官網,增加交易機會,使瑪麗蓮蒙受潛在消費者流失,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以新台幣5萬元罰鍰。
維娜斯公司不服打行政訴訟,一審敗訴,提起上訴並主張請藝人小S代言多年,投入巨額行鎖費用,沒有必要攀附瑪麗蓮公司商譽,關鍵字廣告是委託廣告商處理,之前並不知情。
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後,認為維娜斯自行申請Google帳號後,為增加廣告效益,委託廣告商代為操作執行關鍵字廣告相關業務,為廣告受益人,自應善盡後續程序的監督責任,以確保廣告文案不因誤用而觸犯公平法的規定,難謂沒有過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公平會開罰有理,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判維娜斯敗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08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