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少女判刑定讞發監神隱 被害人家屬抗議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北市鄭姓男子利用照顧友人未成年女兒的機會,與少女發生4次性關係,遭判刑7年6月定讞,日前他以家庭因素為由,請求延後發監,今天應向士檢報到卻未到,檢方指揮警方拘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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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鄭男今天未到案,被害人的父親受訪表示,不滿檢方在3月底讓他請假,等於有時間讓他逃亡,以國外狀況,判決定讞有罪的話就立刻監禁,反觀台灣沒有這樣的規定。

全案緣於,鄭姓男子因單車運動結識少女父親,雙方家人因而熟識、來往頻繁。少女指控,鄭男從她13歲起,多次與她在家中或鄭男住處發生性關係,還曾單獨帶她到宜蘭縣礁溪旅遊3天2夜,在飯店內發生性關係。

鄭姓男子否認所有指控,辯稱因為與少女父親有債務糾紛,少女幫父親出氣才胡亂指控。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鄭姓男子民國103年間帶少女到礁溪旅遊時發生性關係,及在車上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依2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合併判刑2年8月,其餘部分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鄭姓男子除了在少女14歲後與少女發生2次性關係,另在少女14歲前發生2次性關係,改依2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2個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4罪合併判刑7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年2月間,駁回上訴而定讞。

士林地檢署原訂3月下旬傳喚鄭男到案發監執行,但鄭男收到傳票後,以須安頓生病年長的父親為由,請求暫緩發監,檢方同意鄭男須到案發監日改為22日上午10時,但鄭男卻神隱未現身也未主動與檢方連絡,檢察官依法定程序指揮警方並發出拘票,要將他拘提到案。

士檢指出,尊重被害人父親的說法,現行國內並沒有「有罪即刻羈押」制度,且當初鄭男提出其父病歷等佐證,所以才同意暫緩發監,目前已依法逕行拘提鄭男。(編輯:李亨山)1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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