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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屏東、台東、花蓮、宜蘭等13個地方律師公會,今天發表聯合新聞稿。
律師公會指出,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5號解釋理由書,檢察官的偵查與法官的刑事審判,同為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的重要程序,兩者具有密切關係,除受檢察一體拘束外,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也應同受保障。
律師公會表示,如果對檢察官的認事用法有所不服,應循正當司法程序救濟,監察院指摘檢察官認事用法及辦案程序,侵犯檢察權核心領域,有逾越監察權行使範圍之虞,恐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律師公會認為,政治因素或其他不當因素介入檢察權,容易造成檢察官不敢獨立行使職權的寒蟬效應,監察委員行使監察權時,應客觀超然獨立,不宜對於檢察官的認事用法是否違誤而進行彈劾,以免不當侵害檢察權獨立行使,讓檢察權核心價值的公平正義受到阻礙。(編輯:張銘坤)108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