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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與林姓前書記官因投資法拍屋感情交好,民國98至99年間,林男任職北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負責民事執行案件的不動產鑑價,明知陳姓男子是借牌營業,仍將27件鑑價案交由陳男鑑價,使陳男事務所得以收取鑑定費用,不法獲利新台幣4萬7100元。
全案曝光後,僅林姓前書記官遭起訴,最後被依圖利罪判刑3年定讞。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時,指出陳姓男子應為共犯,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北院認為,陳姓男子與林姓前書記官共犯圖利罪,審酌他坦承犯行、自動繳回所有犯罪所得、所得財物在5萬元以下,依圖利罪判刑1年,宣告緩刑3年,須支付國庫2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仍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