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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投標人資格,京城銀提出4大條件,首先要求投標人須為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本國或外國自然人,或依法設立的法人,若為我國法人型態,則限定是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次,標售標的的借款人、保證人、背書人、擔保物提供人,不得參與投標,且參與估價的外部專家及其擔任負責人的法人,也不得參與投標。
第三,投標人應具有適切財務能力及管理能力,得進行本標案;第四,投標人過去無不法催理紀錄,或涉及暴力或財產犯罪。
此外,若投標人屆時得標,京城銀也要求得標者不可賤賣債權或擔保品,同時須遵守既有的債權債務協商決議。
京城銀表示,投標人得為債權資料審閱之實地調查(DD),並應提前告知京城銀有DD的要求,若有未及領取標包但仍有意DD,則須另行簽署京城銀要求的切結書等文件。
綠能於今年1月28日與銀行團債權債務協商會議中達成共識,多數銀行同意借款可延至今年底,但京城銀董事會仍決議,基於「降低自身經營上的不確定性」理由,決定將債權整包公開標售。(編輯:張均懋)10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