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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前許銘春接受媒體聯訪,對於近期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主張,「罷工應由企業工會才具代表性」,她回應,不論是企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依目前「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本來就有罷工的權益;合法行使須經過相當程序,包含調解先行、權利事項不能為爭議標的、罷工無記名投票過半數等。
許銘春說,工商界代表可能是在考慮正當性的問題,而這幾次罷工,不論是機師或空服員罷工,投票都比法定標準高,也呼應正當性,所以沒有問題。(編輯:吳佳穎)108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