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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5月認定,NCC透過強制執行手段,強制中廣履行不得請求補償的不作為義務,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若這種附款可採,行政機關大可在每個裁量處分上,附加受處分人不得請求補償或國賠等條件,藉此脫免責任,但這勢必將使國家責任制度崩壞,NCC剝奪中廣的補償請求權,有裁量濫用之虞。
北高行判決中廣勝訴,撤銷同意核配頻率的原處分及附款部分,並命NCC遵照法院判決見解,對中廣民國104年12月30日的換照申請作成決定;NCC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今天認為,附款部分,一審判決理由並無違誤,但就NCC在廣播執照換發申請裁量權部分,一審判決理由不備、調查不足,因此將全案撤銷,發回北高行更審。(編輯:李亨山)10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