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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峯105年初與鄭姓女輔導老師正式交往,同年9月試圖分手未果,10月起瞞著鄭女另交女友。
106年1月間,鄭女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給陳明峯,表示「我給你的錢已超過新台幣120萬,你能相信,我的存款只剩這120萬的三分之一」,讓陳明峯備感壓力。
106年2月6日,陳明峯原本要與鄭女一起到花東旅遊,行前在台中市租屋處向鄭女提分手遭拒,兩人起爭執,陳明峯擔心與鄭女交往及借貸金錢一事曝光,會破壞既有生活,因而萌生殺意。
陳明峯趁鄭女上廁所後未及防備,持棒球棒重擊鄭女頭部,再以雙手勒住鄭女頸部,並以床單、黑色垃圾袋罩住鄭女頭部,導致顱內出血併腦出血窒息死亡。翌日凌晨,陳明峯駕駛租來的車輛將鄭女遺體載到南投縣仁愛鄉台14甲線公路16公里處路旁棄屍。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都認為,陳明峯只因擔心與鄭女的關係曝光,即以殘暴手段殺害鄭女,應予嚴懲,但考量陳明峯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並非全然泯滅人性之人,依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檢察官、陳明峯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與量刑均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0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