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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王忠義夫婦又因長期無業及積欠卡債新台幣50萬元,先在103年8月為母親投保50萬元保險,保險經核保後,同年10月5日利用帶母親到南投縣國姓鄉種瓜溪遊玩機會,將母親推落溪中並強壓入水溺斃。
一審南投地方法院就殺害王父部分判決王忠義夫婦無罪,另就殺害王母部分,判陳女無罪,但認定王忠義強壓母親入水,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則認定王母是單純意外落水溺斃,106年改判王忠義無罪,殺害王父部分也維持無罪;陳麗雅二審時殺父、殺母都維持無罪,因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並未詳細釐清王母頭部傷勢成因,就認定無法直接排除王母往後跌倒撞擊水中巨石而受傷的可能性,調查並不完備。
最高法院也指出,王母左右肩部肌肉出血,二審採信法醫師說法,認為可能是王母溺水窒息瀕死前掙扎導致肌肉過度收縮所致,但台灣大學法醫研究所報告卻指肩部肌肉出血傷勢應是鈍性物質打擊或碰撞造成,兩者說法不同,原審此部分也調查不完備,因此發回更審。
此外,王忠義被控殺父一、二審都獲判無罪,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不符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予以駁回而無罪確定。(編輯:方沛清)10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