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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表示,油品案中的爭議點,在於頂新豬油的原料油一共檢驗過兩次,當時(103年)頂新油品案爆發,衛福部偵查化驗頂新原料油,是採用只要三分鐘的「快篩法」,也就是取驗油槽底層的油;但頂新主張,應該採用更精準的「標準法」,而且要符合CNS規範,上、中、下層都要採樣。
頂新建議的流程看似合理,但問題就出在兩次檢驗時間相隔7個月,第二次檢驗結果,「總極性化合物」數值約8.21,二審法院認為太高。
頂新指出,「總極性化合物」即使是新鮮剛榨出來的新鮮豬油也會有,數值大約是3~5,而油品中的總極性化合物會隨高溫、加熱時間增長而增加。頂新油槽中的原料油,如果沒有適當地狀況下保存,正常來說也會產生氧化現象。所以二審法院採用7個月的數值作為判斷基準的合理性,自然受到外界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