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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不滿李男的衛生習慣,多次趁監獄僅有一名管理員值勤時,在舍房內對李男辱罵、小便、潑尿,並以拳腳、原子筆等方式多次攻擊李男頭部等身體部位。
李男在102年4月14日因高血壓性顱內右側基底核出血緊急送醫,2天後因高血壓性顱內出血致神經休克死亡。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傷害致死罪,判劉男7年8月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由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經調查李男死因為高血壓等疾病,並非遭劉男施暴所致,改依普通傷害罪判劉男1年2月有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0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