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規定,公懲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原則上「均不公開」,但「合議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過去只有一名被付懲戒人自行聲請公開準備程序,管案為公懲會第一件主動公開的案子,有別於以往的審理方式,值得關注。
公懲會委員長兼本案審判長石木欽考量公懲會已法庭化,且管案為社會矚目案件,基於公開透明的審判原則,與合議庭成員相互討論後,決議公開審判以昭公信。
因公懲法庭空間不足,公懲會向高等法院借用容納人數較大的專一庭審理管中閔案,會在下午3點開準備程序庭,欲旁聽的民眾可提前於下午2時到高院門口登記旁聽,管中閔依法須出庭。若合議庭認定管確實有違失,共有9種懲處處分,輕則申誡,最重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