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出境逾2年 車輛免牌照稅認定基準調整

▲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免牌照稅認定基準,今(108)年6月19起有所調整。(圖/記者李清貴攝,2019.07.02)
▲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免牌照稅認定基準,今(108)年6月19起有所調整。(圖/記者李清貴攝,2019.07.02)

記者李清貴/宜蘭報導

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因身障者留學或移民等原因出境2年以上,其車輛免牌照稅,以往是以出境之日起恢復課稅。不過,自今(108)年6月19起,修正為自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之日再恢復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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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這項認定基準改變源於財政部的解釋函。根據該解釋函,身心障礙者出境2年以上,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者,原免稅車輛應認非屬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應自徑為遷出登記之日恢復課稅。至於身心障礙者出境,其戶籍未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前,該車輛仍得認屬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因此准免於補徵牌照稅。

財稅局指出,恢復課稅之免稅車輛,在身心障礙者入境並完成戶籍遷入登記,其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可從戶籍遷入登記日核准免徵牌照稅。民眾如有牌照稅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至宜蘭縣財政稅務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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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