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可教化」台南鐵鎚殺親案 凶嫌一審判無期

▲凶嫌郭濬毅行凶的鐵鎚。(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凶嫌郭濬毅行凶的鐵鎚。(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

發生於108年5月的台南南化三死命案,凶嫌郭濬毅因負債累累,為竊取財物而殺害外婆等三名親人,殘忍行徑令人髮指,合議庭認為被告經過矯治有再社會化的高度可能性,依犯強盜、故意殺人等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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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依郭濬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李清祥),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殺人罪(李蘇靜)、殺害直系血親尊親罪(李胡木哖),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合訂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作案鐵錘、棉質手套,均沒收。

▲法官認為凶嫌郭濬毅可教化,一審判無期徒刑。(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判決指出,被告郭濬毅(38歲)於107年5月10日竊盜叔公李清祥財物未得手,為叔公發現予以斥責,被告憤而持榔頭攻擊叔公頭部致叔公倒地不能抗拒,再戴上工作手套取得現金五千多元,欲離去時被嬸婆李蘇靜發現,遂以榔頭攻擊嬸婆頭部致死,嗣在隔壁的外婆李胡木哖出來查看,聲稱要報警,被告再持榔頭攻擊外婆頭、胸部致死。

郭嫌將現場布置成遭外力侵入劫財的假象,再竊盜現金四千多元,隨即駕車至南化附近山區丟棄作案榔頭、工作手套,返回永康住處後,隔日將換下的血衣血褲丟棄在大樓垃圾箱。

本案辯護律師引用精神鑑定報告主張被告有刑法第十九條免除或減輕責任能力之事由,然合議庭認為,被告一連串的行為都是出於有意識的動作,相互緊密關聯,具有時序性,且由案發後故布現場為外力入侵劫財之假象、湮滅證據及在第一次警詢時否認犯行等閃避因應作為,被告顯然可以權衡違法行為的後果,因認被告無刑法第十九條應免除或減輕責任能力規定之適用,就被訴強盜而故意殺人(叔公李清祥)、殺人(嬸婆李蘇靜)、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外婆李胡木哖)及竊盜等罪,均為有罪判決,並定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被告沒有前科,有固定工作與正常的家庭生活,經精神鑑定與心理衡鑑,具有中等智識程度,有學習能力,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悟,被害人家屬與被告亦有親屬關係,均未提出告訴或求處極刑,而三位被害人均已死亡,若被告處以極刑,對其家庭及其他親屬勢將造成更大傷害。

合議庭認為被告經過矯治有再社會化的高度可能性,因而判決應執行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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