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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高潞‧以用提及,本黨紀律委員會未予以陳述意見的機會,與事實並不相符。紀律委員會於7月31日時,曾請高潞‧以用於會上陳述意見,然而,高潞‧以用在聲請所有紀律委員會迴避未果後,並未就相關事實進行任何陳述與答辯。
時力指出,紀律委員會於討論與作成最終裁決理由書中,鑑於新修正通過之《政黨法》已確立「政黨民主原則」,故政黨有關紀律處分及黨員除名等黨務運作,應回歸各政黨黨章及相關規範,而不再適用《民法》及《人民團體法》,以尊重政黨自治並深化政黨民主化。
時力紀律委員會認為,本黨黨章與《紀律規章》既賦予本會針對申訴案件作成除名處分之權責,則紀律委員會自可本於職權作成除名處分,不再受制於舊法時期法院實務見解,因而無需由黨代表大會再行決議之必要,故紀律委員會於6日作成直接予以除名之決議,並於今日做成除名之裁決理由書。
時代力量重申,高潞‧以用案違反社會期待,已嚴重打擊本黨政治形象,並致黨之聲譽受損,本黨至感遺憾。針對高潞‧以用委員解編辦公室及組成調查小組一事,時代力量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