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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一審則認定,何明憲等人藉「大廣三不良債權」及「金典不良債權」交易,侵占勤美的從屬公司日華投資公司及日華資產公司資產共7000萬餘元,但並未使勤美及太子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的不利益交易,依證券交易法侵占罪判處何明憲4年6月徒刑、凃錦樹3年8月徒刑。
案經檢察官、何明憲等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未詳加調查釐清,直接認定相關交易符合營業常規,而做出有利於何明憲等人的認定,調查職責未盡,難招折服。
此外,更一審認定的罪名與事實與起訴內容並非完全一致,但審判長訊問時並未告知可能涉及的所有罪名,有礙被告訴訟防禦權,訴訟程序並不合法,因此撤銷發回更審。(編輯:張銘坤)10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