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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指出,這些應付未付保險金多是保險公司已主動給付的生存或滿期金,只因未能送達到受益人,因此相關現金或支票被退回的狀況,金管會認為保險公司已承認且主動給付保險金,應不涉及保險法65條的2年應提出申請及民法125條請求權15年的問題,即這些應付未付保險金沒有期限,要一直放在負債準備金科目下,且要積極尋找保戶給付出去。
而在金管會要求下,顧立雄說,2016年4月之前的應付未付保險金,先前統計有108億元,但在保險公司積極尋找保戶或受益人之後,到今年6月金額已降至29億元,也代表保險業透過積極尋人,還是可以聯繫到保戶及受益人。
不過,江永昌認為金管會保險局應該窮盡一切努力捍衛保戶權益,金管會不能隨便說說已經發了函令,卻不修改法律規範,金管會處理方式如果因為保單有所差異性,那在法條上就應該有差異,不是靠主委的主觀意志,應該落實法令,否則未來在法院訴訟時吃虧的可能仍是保戶。
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則強調,金管會基於保戶權益保障,將持續督促保險業聯繫找尋失聯保單的受益人,並將保險金依規定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