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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並無這篇文章所指「為協助發傳單而領薪水,是合法的勞務關係」的解釋。
法務部指出,候選人若以協助發傳單的名義,給付明顯不相當的勞務報酬給協助發傳單的選民,並約定使這名選民為投票權一定的行使或不行使,即可能構成賄選。
實際上,具體個案是否構成賄選或涉犯其他刑責,仍應由承辦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事證適用法律認定。
法務部已要求各級檢察署注意防制及查察假借勞務工作,遂行賄選的非法行為。政府嚴格查賄決心,不容懷疑,更不容少數候選人以假借各種名義的變相賄選,候選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編輯:林沂鋒)10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