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毒資」行凶1死2傷 一審重判23年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被告黃鑰文犯罪手段惡劣,所生損害甚為嚴重。(圖/記者陳聖璋攝,2019.10.17)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被告黃鑰文犯罪手段惡劣,所生損害甚為嚴重。(圖/記者陳聖璋攝,2019.10.17)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

發生於108年1月13日的台南關廟1死2傷凶殺案,台南地方法院今(17)日宣判,依殺人、殺人未遂、傷害等罪,重判被告黃鑰文有期徒刑2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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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被告黃鑰文犯罪手段惡劣,所生損害甚為嚴重,犯後又未賠償被害人,無法取得宥恕,判決黃鑰文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8年;殺人未遂部分,處有期徒刑8年;傷害部分,處拘役40日。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扣案之尖刀等物沒收。

判決書指出,被告前因死者王男積欠買毒款項,與王男發生爭執而心生怨懟,於2019年1月13日凌晨,準備1支以單面剪刀製成之尖刀等物,前往王男關廟住處,先切斷王男住處用電,引誘王男出門後,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被告將王男壓制在地持尖刀揮刺12刀,致王男胸部穿刺傷送醫後不治死亡。

被告黃鑰文遭逮捕畫面 ▲為毒資糾紛行凶,被告黃鑰文一審遭重判23年。(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另一被害人莊男欲上前制止被告砍殺王男,被告另基於殺人犯意持尖刀接續朝莊男左側胸腔等處刺入,致莊男受傷,經送醫後倖免於難;被告另基於傷害犯意推倒被害人謝女,造成其受有背部挫傷之傷害

被告雖於審理中否認殺人及傷害犯意,然合議庭認為被告案發前已多次前往王男住處索討金錢,且放話將對被害人不利,又被告坦承攜帶器械的目的就是要找王男「輸贏」(台語),被告確有殺人之動機;因此,辯護人為被告所辯正當防衛部分,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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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