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台派員押解陳同佳 港府、親中議員:台無權在港執法

▲涉嫌在台灣殺害潘姓女友的香港疑兇陳同佳(左),因洗黑錢罪服刑 29 個月後,將於 23 日出獄。(圖/翻攝自星島日報)
▲涉嫌在台灣殺害潘姓女友的香港疑兇陳同佳(左),因洗黑錢罪服刑 29 個月後,將於 23 日出獄。(圖/翻攝自星島日報)

國際中心蔡姍伶 / 綜合報導

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來台自首一事,已成為台港之間的角力戰場,台灣當局 22 日致函港府,表示將派人赴香港押解陳同佳回台,卻遭香港特區政府回絕,表示香港方面無足夠證據起訴陳同佳其他罪行,甚至批台灣若拒絕陳同佳自首,是罔顧公義、有違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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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於 23 日午夜 12 點 25 分再發布聲明稿,認為台灣當局希望派員赴港,將刑滿出獄的陳同佳押解到台灣,等於是「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強調台灣執法當局在香港並無執法權,而且案件發生在台灣,所有重要證據都在台灣,故台灣絕對有司法管轄權。

▲港府於 23 日午夜發布聲明,稱台灣無權派員到港押解疑犯。(圖/翻攝自香港政府官網)

該聲明稿還指出,陳同佳在香港只有洗錢罪,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圖謀殺或所謂「蓄意計劃殺人罪」,任意要求檢察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港府這個立場清晰,始終如一,否認陳同佳自首有政治圖謀,希望台灣當局務實處理,不要將事情複雜化,讓案件可以有所進展。

包含香港特區政府在內的多位建制派議員,亦反對台灣派員赴港。曾任香港保安局局長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認為,台灣陸委會是想令特區政府尷尬,而台港之間並無司法互助,陳同佳獲釋後也是自由之身,香港警方對他無執法權,只能靠陳到台灣自首,不必來港搜證及押解疑犯。

香港民聯議員梁美芬 22 日也表示,對於台灣希望派員赴港押解陳同佳一事「好大保留」,並稱台灣警察在港無執法權,而讓沒有司法互助的地區派員赴港押解,是嚴重侵犯香港的司法管轄權「那與任何其他陌生管轄區的警察派人員直接來港跨境執法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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