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停飛影響3409旅客 觀光局與旅行業公會達退費共識

▲遠東航空 27 日引進第四架 ATR72-600 客機,機身編號 B-28082 。(圖/遠東航空)
▲遠東航空 27 日引進第四架 ATR72-600 客機,機身編號 B-28082 。(圖/遠東航空)

記者陳致宇/台北報導

遠東航空無預警停止營業,觀光局今( 12 )日與旅行業公會達成參團旅客解約退費處理共識,旅行業者可扣除必要費用後退款給旅客,若是已出發的團,則不得向旅客收取衍伸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費用,減少的費用也應退還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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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統計,此次受遠東航空無預警停止營業影響旅客,未來預計出團的出境旅客 120 團,計有 3,251 人;預計回程入境旅客 5 團,計有 157 人。觀光局要求旅行業全國聯合會全力協助出團旅行社與旅客,如與旅行社如遇有解約退費之消費爭議無法解決,可檢附相關收據及契約以書面向旅行業品保協會或觀光局申訴。

觀光局表示,目前已與旅行業全國聯合會、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商定旅客參團解約退費處理原則,未出發的團體,因無預警停止營業是屬不可歸責於旅行社與旅客雙方之事由,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4 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 14 條),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內容,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旅行業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至於已出發的團體,觀光局說,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20 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 26 條),旅遊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旅客。旅客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旅行業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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