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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地政處表示,為讓公告地價更及時反映地價動態,公告地價已由每3年調整1次改為每2年調整1次,109年地價調整作業除依循內政部建議調整方向反映⼀般正常交易價格變動情形,且配合縣長地價調整之政見,經召開多場地價說明會廣納民意後,新竹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普遍認為公告地價調整應併同考量民眾負擔能力及地方財政自主,並依實價登錄調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變動情形,充分反映近2年地價動態。
地政處貼心提醒,因109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受理申報地價期間為109年1月2日至109年1月31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各地政事務所提供現場、網路、傳真及郵寄等申報方式供民眾自行選擇;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109年公告地價增減20%範圍以內申報地價,若未辦理申報地價者,則逕按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該申報地價並依法作為課徵地價稅之基準。申報地價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請參閱縣府地政處及各地政事務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