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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秦偉對女造型師、女編劇及女粉絲3人性侵,依3個強制性交罪各判刑4年,合併應執行刑8年,其餘5位女性的部分則不構成犯罪。
案件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秦偉民國99年要求女造型師到自己住處梳化妝,途中將對方推至床上,不顧女造型師明確拒絕、反抗,稱「不要就是要」性侵得逞。同年秦偉以談論劇本為由,邀請女編劇到家裡再度性侵。接連侵害2女後,秦偉食髓知味,民國101年他與女粉絲相約吃飯,後藉口回家更衣,於住處對女方強制性交。
最高法院今認定秦偉對女編劇、女粉絲成立強制性交罪,各判他4年有期徒刑,合計8年定讞,實際執行刑度,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外,最高法院也通知檢方對秦偉啟動防逃機制。(編輯:楊穎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