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法上路 小型養護機構仍可維持現狀

長照法上路,小型養護機構仍可維持現狀
長照法上路,小型養護機構仍可維持現狀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長期照顧服務法明年6月正式施行後,現行私立小型老人養護機構若無負責人變更或長照機構擴充、縮減、遷移、名稱等變更情事發生時,將仍可維持現狀提供長照服務,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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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社會局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法明年6月將正式施行,其中最具爭議的第22條雖規範機構住宿式服務類的長照機構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之,惟該法第6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設立從事長服法所定長照服務之住宿式服務類機構,得不受22條第1項之限制,惟應於5年內以原私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名稱完成改制及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但其負責人或長照機構擴充、縮減、遷移、名稱等變更,應依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亦即,現行私立小型老人養護機構於長服法正式施行之後,若未有負責人變更或長照機構擴充、縮減、遷移、名稱等變更情事發生時,將仍可維持現狀提供長照服務,並無違法。

另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子法,因中央現仍與各界積極討論、規劃與研訂當中,故有關長照機構法人化相關規定、設立標準及小型機構改制辦法等相關子法仍未有定案,尚無法據以提供小型機構轉型輔導。

不過,社會局將持續作為中央部會與地方機構意見交流之溝通平台,定期將長照機構經營業者之訴求轉知中央部會,納入相關法規擬定之參考;並持續參與衛福部辦理之長服法相關法規草案擬訂會議,掌握草案擬訂進度。

社會局劉淑惠局長表示,臺南市現有112家老人機構,其中私立小型老人養護機構共計有102家提供49床以下之養護照顧服務,其就所在社區內就近提供鄰近區域有照顧服務需求之失能長輩,係深具在地老化精神及提供家屬可近性、方便性之機構住宿式服務。因此社會局基於保障老人受照顧權益及落實在地老化之精神,以延續長照服務不中斷原則,將會積極協助現有私立小型住宿式機構於長服法實施後,得以順利轉銜長照機構,以創造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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