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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表示,這個法規,雖然存在規範設計有缺陷的問題,不過,最嚴重的,還是執行的問題。首先,違反的制裁,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以及主管機關所定的裁罰基準(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是處1萬元罰鍰。他質疑,「這個罰鍰額度能產生有效嚇阻效果嗎」?
黃國昌說,無論如何,下一個關鍵的問題是:執行的現況。由於在所有公開資訊中,他都找不到答案,因此他請同仁發文,請求交通部提供過去5年(2012-2016),旅行社因行程安排造成駕駛超時的總裁罰案件數與金額。
黃國昌說,「答案是:1件」、「沒錯,只有1件」。
黃國昌最後說,「是大家都沒有違規?還是主管機關把眼睛閉上,根本沒有執行呢?我想,答案已經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