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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吳董陪著李女到美國待產,並且支付其費用,女兒出生後也每個月持續給予10多萬的生活費,直到98年5月後不再支付。然而,吳董則否認女兒為親骨肉,他表示僅因同情孩子父親身分不詳,因此出資贊助。
李女向法院上訴,指控吳董為親生父親,且應當補貼養育費用,經過法院一審調查,判定吳董為女兒的生父,並且必須給付每個月扶養費4萬5千元,直至女兒年滿20歲,不過兩人對於判決結果均不服,因此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最終判定吳董應當給付每個月扶養費4萬5千元之外,還得補貼過去幾年的扶養費256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