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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及永豐銀行 20 日董事會通過解任副總經理王幗英職務。永豐金認為,王幗英在今年 4 月間私自以簡訊對外散布不利公司聲譽的訊息,經公司查證,並無其指稱情事,王幗英對外爆料、對公司進行不實指控之行為已屬失當,且導致公司聲譽受到嚴重損害,與王幗英是否為吹哨者無涉,因此,為維護公司股東及同仁權益,經董事會討論,決議將王幗英解任。
立委江永昌指出,因為多位吹哨人勇於揭弊,才讓永豐金案能被查出,問題是,金管會有保護到吹哨人嗎?
對此,顧立雄說,金管會將通盤進行了解王幗英被永豐金解職理由,及她對外舉報事件,兩者的關聯度,且金管會要瞭解的,不只是王幗英一個人而已,還有其他吹哨者的況狀,將請永豐金來說明。
顧立雄指出,金管會將強化吹哨人保護,已經研議把這部分納入內稽內控,換言之,如果有員工因為是吹哨人揭弊而遭開除,可以用「有礙銀行健全經營」,對銀行進行開罰。
根據銀行法第 61 條之 1,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金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法定會議決議、停止銀行部分業務、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的職務,甚至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會再協調法人改派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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