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震受災戶 7種貸款債務可獲展延、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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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今 (13) 日邀集銀行業及相關單位開會研議「0206 花蓮震災金融協助措施」,針對受災戶的 7 種貸款提供債務展延及利息補貼,其中,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最長展延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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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花蓮強震後,主委顧立雄立即指示各業務局全力支持災後重建相關事宜,相關單位在今天會議中決議,針對花蓮震災受災戶,將依災害防救法相關機制辦理。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表示,銀行業針對災區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吉安鄉受災戶的「7 種貸款」,提供債務展延及利息補貼。

7 種貸款分別是:一、「自用住宅購屋貸款 (全部毀損不堪使用)」,可展延 5 年、利率補貼上限 2%;二、「自用住宅購屋貸款 (部分毀損仍堪使用) 及非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全部或部分毀損)」,可展延 2 年、利率補貼上限 2%;三、「以災區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及其他擔保貸款」,可展延 1 年,補貼利率上限 2%。

四、「汽車貸款」,可展延 1 年、補貼利率上限 4%;五、「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可展延 6 個月、利率補貼上限 4%;六、「保單借款」,可展延 6 個月、利率補貼上限 3%;七、「債務協商債務」,可展延 1 年、補貼利率上限 3.5%。

王立群說明,此次受災戶利息補貼在不高於原貸款利率下,以最高利率上限補貼,利息補貼可回溯到今年 2 月 6 日災害發生當天,舉例若以「全毀」自用住宅購屋房貸來說,展延 5 年之下,等於可以延遲還款到 2023 年 2 月 6 日為止。

此外,有關受災企業戶因資金周轉不靈而退票的註記問題,金管會表示,如果發票人遭受到不可抗力的重大災害,致影響其清償票款能力,得向台灣票據交換所申請重大災害註記,自災害發生日起 6 個月內暫緩通報為拒絕往來、不提供查詢,以維持企業票據信用。

關於受災企業戶融資需求,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44 條之 8 規定,對於受災企業復工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貸款,必要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將提供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 9 成。

資料來源:金管會
資料來源: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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