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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表示,此次大同電表故障案是通訊功能而非電表本體計量功能,台電已針對此項故障依約在106年7月通知大同更換檢定合格的電表新品;並在同年12月通知大同停權,但大同不服向工程會提出申訴,因此停權案還要等工程會申訴委員會申訴審議而定。
台電並以大同機械電表瑕疵案為例,強調台電在該案中依約要求大同履行保固責任,並且向大同請求電費損失賠償與停止供貨資格,直到大同完成產品改善與履行保固賠償責任後,才恢復其供貨資格。
對於外傳台電涉嫌採用調解委員提出圖利大同的建議,並配合工程會發文要求展期一個月,台電對此表示,每位調解委員均依其專業知識獨立判斷,做出適法的調解方案,對於調解委員的意見,台電已在3日由委任律師將陳報書回覆工程會。
台電強調,跟業者採購的各式電表,在台電試驗通過後,還會再送中央標檢局委託的第三方試驗機構,經檢定合格後才算驗收合格;至於故障或瑕疵品,台電將依約向業者解約、索賠與停權。(編輯:張均懋)10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