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宿舍案 北市:土地分區規定僅可做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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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4日電)台北市政府認定文化大學大群館違規當宿舍使用,都發局今天說明原因,依會勘加文大回函,認定大群館是學生宿舍,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就僅能做集合住宅,當宿舍就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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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大大群館宿舍案延燒,台北市都市發展局3日認定大群館違規當寄宿住宅使用,都發局表示,大群館的土地使用分區從過去就是屬「特定住宅區(二)」,只可當集合住宅,不能做寄宿住宅(學生宿舍)。

都發局官員今天晚間表示,台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並沒有寄宿住宅區(學生宿舍),要蓋寄宿住尾(學生宿舍),只能蓋在「特地住宅區(三)」 ,但是文化大學所在陽明山週邊地區,大多是「特定住宅區(一)或(二)。

至於「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定義集合住宅為「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建築物。」外界關注,大群館究竟算不算集合住宅。

都發局建築管理科科長林玄理今天受訪表示,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中,大群館就屬集合住宅,依規定,主管機關都發局有權認定建物樣態,另外,都發局6月25日曾到大群館現勘,認為大群館外觀及內部都被當成學生宿舍,要求文大解釋,文大來函也稱是大群館是學生宿舍,因此確定違規。

他指出,大群館過去是由文大承租給文大學生,若由又昱公司直接承租給學生,基本上是合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且大群館內部相關設施都符合集合住宅規定,像每間房設有獨立出入口等。

林玄理說,又昱公司曾在民國102年針對大群館宿舍案函文給北市府,當時又昱公司的公文提到,大群館除自住外,可否出租給學生或其他人居住,希望都發局函釋。

他表示,都發局當時以公文回應,大群館土地使用分區屬特定住宅區(二),可當集合住宅,但建物使用型態非都發局管轄,也就是說,又昱公司可自行決定承租對象,這部分合乎規定。

相關官員又說,又昱公司將集合住宅出租給個別學生、上班族、小家庭,這些都合法的,但是又昱公司租文化大學,文化大學拿來當成學生宿舍,這就產生爭議了。

寄宿住宅是指由學校、機關團體統一經營管理,並提供學校等所屬學生、員工等人員短期住宿使用的建物。至於都發局認定大群館不可當寄宿住宅,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中卻未明確定義寄宿住宅。

林玄理指出,土管自治條例並未明載寄宿住宅定義,但條例也規定可由主管機關都發局認定建物屬性,都發局是依現勘及文大回函,認定文大把大群館當成學生宿舍,因此視為違規。(編輯:陳清芳)10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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