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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3月23日深夜,王清正為此持鐵鎚再度登門找陳姓老翁理論,雙方爆發口角,王清正憤而以鐵鎚狂擊陳姓老翁頭部及臉部,直到對方倒臥血泊才罷手,造成陳姓老翁頭臉部27處鈍器重擊傷,當場死亡。
王清正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認為,52歲王男因情緒不當、主觀意識強而犯案,若有完善教化處遇與適當治療,應能提高改善機會,難以認定王男已完全泯滅良心、惡性達求其生而不可得之程度,施以最長期監禁、教化,應足使他深入反省,調整性格,因而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王清正上訴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07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