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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為維持自己與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換言之,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受撫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費不用課稅,而基本生活費的計算方式,則以主計總處公布的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 而定。
財政部在本週五 (28 日) 納保法實施滿週年前夕,宣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將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增列「儲蓄扣除額」、「學前教育費」、「教育學費」與「身心障礙」等四項扣除額,並排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以夫妻雙薪且必須撫養兩名在學子女為例,免稅額 (8.8 萬 x4=35.2 萬)+ 標準扣除額 (有配偶者 24 萬)+ 儲蓄扣除額 1 萬元、教育費扣除額 (2.5 萬 x2=5 萬),合計數為 65.2 萬,因「基本生活費」總額 68.4 萬 (17.1 萬 x4=68.4 萬) 大於「合計數」,因此得以減除 3.2 萬元。
根據納保法規定,每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是以人數計算,也就是每人的基本生活費 17.1 萬乘以納稅義務人、配偶與扶養的親屬人數,換言之,撫養的人數越多,基本生活費總額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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