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13歲少女性交死不認 林依晨前男友重判7年

(示意圖/Pixabay)
(示意圖/Pixabay)

娛樂中心/綜合報導

女星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先前被控猥褻友人13歲混血女兒,經法院審理,一審原判鄭男2年8個月有期徒刑,案件上訴高院,二審法官認定少女明確指認鄭男下體特徵,以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重判7年6個月有期徒刑,鄭男不服提上訴,昨(26)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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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檢警調查,鄭男2013年結識被害少女父親,雙方因此熟識,隔年2月,鄭男在指導少女功課期間與對方交往,鄭男並帶少女至宜蘭礁溪旅遊,兩人隨後在飯店發生性行為,回程途中鄭男還慾求不滿,要求少女幫他口交,少女父母得知後向法院提告,鄭男僅承認與少女同遊及過夜,否認有性交,還稱少女父親因欠他17萬債務,少女才誣陷他性侵,藉此替父親報復。

▲林依晨。(圖/資料照)

一審開庭時,少女詳細表述雙方性行為時間、地點,也明確指證鄭男下體特徵,法官認定鄭男和年滿14歲、未滿16歲少女合意發生兩次性交,合併判處2年8個月有期徒刑,鄭男不服上訴高院,二審法官仍採信少女說詞,更發現少女與鄭男第一次性交時才13歲,因此增列兩個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加重合併判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

鄭男不滿判決再上訴最高院,主張二審判決「欠缺積極證據」,還發聲明表示「深感遺憾」,強調自己被誣告、冤獄,不料,最高法院在昨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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