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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男認為李男一定會報復,決定先下手為強,將已裝填11發子彈的手槍交給郭男,交代郭男當他和李男談判破裂時殺死李男。
賴男得知李男在彰化縣溪湖鎮一間KTV唱歌,和郭男一起進入KTV,而當賴男和李男發生爭論,李男要離開時,郭男拔槍射殺李男,導致李男傷口大量出血,送醫後不治。
法官審理時,賴男辯稱沒交付手槍給郭男,也沒殺害李男的犯意;郭男則說賴男沒交代要殺李男,是他一時緊張才開槍,他沒想殺掉李男的意思。
不過,法官根據秘密證人證詞認為賴男和郭男共謀槍殺李男,所持槍、彈對社會治安及人民安全都有重大威脅,而賴男提供槍、彈,並指示郭男持槍近距離殺人,足見兩名被告輕忽他人性命,且犯案手段殘暴,依殺人罪等判處兩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編輯:李明宗)108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