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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博昇指出,如果想要調整控股架構,必須考慮可能產生的稅負成本與效益,如果想將避稅天堂公司遷址到其他國家,同樣會有稅負與成本的問題,企業決定前務必要評估哪個有利。
如果想保有既有的營運架構、又要符合實質經濟活動,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建議,可將實質營運活動外包給在開曼的第三方或集團其他公司協助執行,其中純控股公司或業務活動單純的境外公司,可以委託在當地註冊的公司業務代辦公司加以執行。
楊敬先表示,外包一定會產生額外經營成本,因此外包前,務必要評估自身涉及的活動類型是否可以靠外包滿足實質經濟活動,或代辦業者得否以合理方式分攤相關時間成本,並協助企業達到當地主管機關要求。
但楊敬先也提醒企業,部分台資企業對外投資法律架構或存在形式與實質上的差異,例如利用人頭設立境外公司等情況,這在台資企業考量組織架構重組時或需考量相應措施,以避免產生法律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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