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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嘉義地檢署依職權起訴後,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昨日宣判,判決郭明賓違反選罷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7年,陳姓主委、董林姓女前里長、邱女等7名樁腳,分別遭1年7月、1年9月或3月不等有期徒刑,但均可緩刑5年或易科罰金,社區主委、女前里長及邱女則併處褫奪公權5年,判刑確定後,各須35萬、60萬、50萬公益捐款。
法院判決時,郭明賓本人並未到場,由妻子及多位親友到庭聆聽,法官判決後不發一語即行離去。嘉義地檢署表示,尊重法官的判決,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後續事宜。
郭明賓同時被提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已經敗訴,上訴二審高分院中,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將於9月6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