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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執行項目為:
一、住戶或商家超出營業(店面)範圍以移動式障礙物,含桌椅、商品、攤架、廣告物及雜物等占用道路,致有妨礙交通之違規行為。
二、停車格位或人行道被住、商、家或汽、機車修理承售業、租賃業及洗車業等以車輛或移動式斜坡道(含鐵板等活動式鋪蓋)占用之違規行為。
三、人行道(含中山路騎樓)違規停車、未遵守標誌標線(紅、黃線上)及在道路上逆向、併排或路口臨時停車等妨礙交通順暢之違規行為。
四、廢棄汽(機)車、違規攤架、無人認領之盆栽、路障、廣告招牌或廢棄物等。
市警局交通隊業務組長陳明桐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規定,違規停車可處300元到1,200元罰鍰,占用道路可處1 ,200元至2,400元罰鍰。而在文化路夜市(中正路至垂楊路 路段)的部分,依夜市設攤時段為每日下午5點至隔日上午6點, 在准予設攤的時間(下午5點之後), 攤商可擺攤到路邊邊線至車道線之間;而在下午5點以前則必須依規 定,不可超出路邊邊線,以免影響人車通行。
嘉義市警察局強調,本次執行期程第1階段為即日起至108年9月10日止,針對執行路段期前規劃勤務實施宣導及道路障礙違規勸導;第2階段自108年9月11日起至11月30日止,針對實施路段全力稽查取締各類妨礙人行道、交通順暢之違規行為;第3階段自12月1日起納入常態性專案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