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旅吹「春風」 暗藏中國女子賣春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在朴子市旅社查獲賣春事件。(圖/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提供)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在朴子市旅社查獲賣春事件。(圖/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提供)

記者鄧力軍 / 台中報導

劉姓男子向台中市汽車旅館租下數個房間,再以通訊軟體line成立「新O莉」群組招攬男客前往性交易;當兩名中國女子正與兩名嫖客進行性交易時,被台中市警六分局查獲。案經台中地檢署依妨害風化罪起訴後,台中地院判處劉姓色情業者徒刑10 月併科3萬元罰金、汽車旅館陳姓副理判處徒刑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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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方調查,劉姓色情業者係以每間每日2500元價錢租下「春O汽車旅館」房間,容留以觀光名義來台賣春的中國籍女子。色情業者透過通訊軟體line成立「新O莉」群組招覽客人買春,line群組內並po有每一位賣淫女子的個人清涼照、身材簡介、價錢,若有男客在line上表示有意性交易,業者即進一步告知嫖客前往汽車旅館地址及房號。

台中市警六分局佈線後持檢察官搜索票前往查緝,當場查獲曾姓、徐姓男客分別在612房及613房,與花名「楓蜜」及「蘇非亞」之中國籍女子進行性交易,警方扣得性交易款項及日報表等証物,曾姓及徐姓男客分別坦承以4500元、3200元買春,「楓蜜」及「蘇非亞」亦坦承可從中抽得2000元,警方遂將劉姓色情業者及旅館陳姓副理等一干涉案人帶回偵辦。台中地院於本月全案審結,將劉姓色情業者判處徒刑10 月、併科新台幣3萬元,陳姓副理則判處徒刑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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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