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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更提到,如果以賣基金另外保證收益為理由,將差額透過不管什麼樣模式,支付給基金購買人,就是保障收益,按照銀行法,就有吸收存款的嫌疑。目前街口還沒提進來報金管會核准,而且「吸金」也涉及銀行法第29條之1,屬刑事責任,當然最後還是由檢察官去認定。
不過,顧立雄重申,街口推出基金銷售商品要經過金管會准許,沒有准許就不能開放,街口支付就不能代理基金收付款單位,這金管會已很清楚表達。
至於街口集團因不滿金管會去街口投信突查,因而更換街口投信法人董事,並撤換了董事長,還宣布由執行長胡奕嘉代理,在金管會關切後,又恢復原董事長職務。對此,顧立雄說,要換都要經金管會准許,也會密切注意街口的公司治理,尤其董事長是否足以承擔公司治理角色,金管會將密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