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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為進一步強化虧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酬金的揭露,與公司經營績效連結,採循序漸進方式,增修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的酬金情形,只要符合3條件之1,就必須強制揭露,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上市上櫃公司的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者、被列在最後20%,或上市上櫃公司非主管全時員工平均薪資偏低者,平均薪資低於50萬元。
金管會證期局以過去數據進行試算,上市櫃公司約有824家符合資格,必須在今年年報揭露所有董監事酬金。
金管會還規定如果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或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者,就必須揭露公司前5名薪水最高的主管,預估約有600家上市櫃公司符合。金管會亦同時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應揭露獨立董事酬金給付政策,並依所擔負的職責等因素敘明與酬金的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