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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方法院庭長王紹銘今天指出,涉案夫妻為七年級生,家庭經濟僅靠男方打臨工維持,夫妻倆人從民國97年起陸續生下2女2子,家計辛苦,民國104年被列為低收入戶。
涉案夫妻於105年再生下1子,郭鎮綱得知林姓男子希望有子嗣,而涉案夫妻經濟困頓,因此仲介2個家庭進行交易,最後以新台幣50萬元代價,將這名男嬰賣給林姓男子。
林姓男子考量購得男嬰需要手足,再度找上郭鎮綱,慫恿涉案夫妻接受以80萬元代價再次生育,林男另按月給付生母營養費2萬元,後來產下1名女嬰,由林男完成認養手續。
合議庭調查,林男對於購得的子女都視如己出般照顧,且林男在審理過程中意外身亡,公訴不受理。
判決書指出,涉案夫妻生育7名子女,涉嫌販賣子女前有了解林男家庭經濟狀況,這與色情業者販賣人口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惡性顯然不同,合議庭審量涉案夫妻犯後態度尚可,做上述判決。
另郭鎮綱雖曾否認犯行,但事後坦承犯行,有悔悟之意,又經歷偵、審程序的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給予緩刑。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090401